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85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三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第一行「甲○○於民國96年10月間某日某時許」應更正為「甲○○於民國96年11月初某日某時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犯為侵占遺失物罪,雖有誤會,惟由本院予以更正即可,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1)偶因一己貪念,侵占被害人乙○○所失竊之行動電話之犯罪動機;(2)造成被害人乙○○生活不便及尋回失物困難之損害結果;(3)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