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典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分別經本院94年易字第349號、95年訴字第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及7月確定,並由本院95年聲字第618號裁定2年
1月之應執行刑,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97年4月3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0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97年4月10日,業經法務部以96年6月4日法矯字第0960019004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及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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