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62號聲請人頎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世銘 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毀損,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3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3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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