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上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上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中簡上字第6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5年8月21日95年度中簡字第1956號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5年度偵緝字第87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本院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上訴人即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其上訴意旨,僅於上訴狀稱:不服原判決,因而提出上訴云云,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本院已難以審酌,且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有如前述,上訴人空言提起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未具狀請假,或為任何之陳述,核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