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陳寶琳 被告維囿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德聰
2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維囿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維囿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折合新台幣2幣21,4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493元。茲限原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中華民國94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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