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8歲具保人徐楷翔男25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楷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徐楷翔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本院定期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偕被告到庭,惟被告並未到庭,復拘提無著,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柯姿佐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