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和解書無效撤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94號原告 曾聰明 訴訟代理人 魏桂卿 複代理人 陳惠民 被告 林寶堂
林宗勳 陳雪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和解書無效撤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佩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