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再易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和解書無效撤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67號再審聲請人 曾聰明 代理人 魏桂卿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林寶堂 等人間請求和解書無效撤銷事件,對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5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7、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許石慶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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