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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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19號原告 濮興民 被告 杜文華
杜金蓮 杜金鳳 杜曉慧 林祐頌 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上列原告濮興民與被告杜文華、杜金蓮、杜金鳳、杜曉慧、林祐頌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3,867元(計算式:11000065.251/6+457001/6=0000000.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