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已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