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97年度速偵字第10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伍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1020號被告甲○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5張,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賭博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1020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98年1月5日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84號處分書駁回檢察官職權再議之處分確定,而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未經撤銷,此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
次查,本件當場查扣之六合彩簽注單5張,係屬被告所有,此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4頁、第36頁),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可資佐證,是該扣案之簽注單5張為警當場查獲之賭博器具,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是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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