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11號上訴人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明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1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