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80號上訴人兆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智淵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許惠君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被上訴人鼎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弘一 訴訟代理人 賴睿璿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月23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