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家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81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794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