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616號
原   告  鍾孟諺
被   告  龔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志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龔志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如委任在台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時,請提出合法之委任狀
  (如在國外委任,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之文件),並應提出
  與受任人間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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