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秩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新秩易字第11號
聲請人即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
法定代理人  許芳毅
被處罰人   黃守毅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新
秩字第27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守毅易以拘留參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黃守毅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前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經
通知被處罰人完納,惟被處罰人已逾完納期限仍未繳納,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
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罰鍰易以拘留,以3百元
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
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
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
3項及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本院新市簡
易庭於民國108年8月9日以108年度新秩字第27號裁定裁處罰
鍰3,000元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該裁定確定後,被處罰人已經合
法通知,迄今仍未完納罰鍰,亦有移送機關108年9月30日南
市警化偵字第1080449110號易以居留聲請書、送達證書等件
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因
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3,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
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3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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