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二0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沒收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七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安非他命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八一號被告 李祥泰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八九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八九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