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473號原告 林芳 如被告 李相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相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原告對被告 江福義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劉麗瑛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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