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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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47號原告 江衍秋 訴訟代理人 廖振偉 訴訟代理人 徐裕明 被告 湯麗雲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
許龍律師 張雅蘋 律師複代理人 曾雍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彥汝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訴 字第 1447 號裁定(105.09.05)[撤回]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訴 字第 1447 號裁定(106.07.2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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