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4號上訴人聯德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被上訴人博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重訴字第294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萬2,479元(計算式:美金41萬8,257.75元×起訴時臺灣銀行匯率30.9150元+人民幣1萬450元×起訴時臺灣銀行匯率4.9800元=1,298萬2,47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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