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撤扣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撤扣字第5號聲請人即受扣押處分人 何玥緹 (原名 何妤珠 )上列聲請人即受扣押處分人因犯罪嫌疑人 林克臻 詐欺案件(本院
105年度聲扣字第8號),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然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自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審酌裁量(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抗字第129號、95年度台抗字第4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持本院105年度聲扣字第
8號裁定,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1房屋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0月17日刑偵七(一)字第1053603145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楠梓地政事務所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通知清單附卷可參。茲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業於民國
106年6月30日就本案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810、68
03、21219、24393、25163、25818、27690號),有該案起訴書、犯罪嫌疑人林克臻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已無從審究本件解除扣押命令聲請,應予駁回,聲請人應另行向事實審法院即承審合議庭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