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14號原告乙○○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