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07號原告甲○○○被告乙○○
太平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銘桂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77,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