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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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24號聲請人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好品味食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