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16號
原告壬○○訴訟代理人己○○律師被告丙○○
庚○○癸○○戊○○即 陳適 甲○子○○丁○○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辛○○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主文所示之「附圖」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一(如附件一)」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理由已載明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定額,是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