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55號受罰人乙○○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查石上企業有限公司股東甲○○決議該公司解散,並選任受罰人乙○○為清算人,受罰人於民國98年7月16日就任,此有該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及經受罰人簽名之股東同意書附於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12號卷可稽,業經調閱該卷宗查核屬實。而受罰人未依公司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報清算人,迄至98年8月12日始由甲○○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聲報,已逾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