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42號聲請人 伯妮 創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火祥 訴訟代理人 楊子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溫婷雅┌─────────────────────────────────────┐│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劉靜怡 │台灣土地銀│100年2月10日│117,000元│0000000│││││行板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