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兼法定代理人A男之父真實姓名.
A男之母真實姓名.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 律師被告 賴卉芳 上列被告賴卉芳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李俊彥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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