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8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告 游準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5670元,該裁定已於100年6月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羅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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