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18條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仍應由法院依聲請人所提之再審之訴是否合法,是否顯無理由而加以斟酌,若聲請人所提之再審之訴顯不合法或顯無理由,即難謂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而不應准許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之請求。準此,非謂聲請人一旦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即應一律准許其供擔保而停止執行。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起本院97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其再審之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之,則依前開說明,核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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