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四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