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2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被告丁○○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陳佳俊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何國榮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張志新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丁○○、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丙○○、丁○○、乙○○、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均有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1月17日延長羈押,且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各自98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