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20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代理人 周菀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2月23日│254,637元│PQ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五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