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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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15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國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0萬2921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7萬23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萬1879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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