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此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6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民國)│(民國)│(新臺幣)│├──┼─────────┼─────┼────┼──────┤│001│ 黃光武簡麗珠 、黃│91年1月2日│未載│200萬元│││善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