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820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代理人 周菀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102年度除字第82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度除字第82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