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原告辰○○
寅○○子○○丑○○癸○○卯○○甲○○被告己○
戊○○○丙○○乙○○辛○○庚○○ 陳何瓊娥 丁○○壬○○ 何麗那 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依法提出起訴狀,且未記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事項,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年九月三日合法送達原告七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按,詎原告迄今仍拒不補正,其起訴即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