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73號上訴人 吳國新 被上訴人 曾色寬
陳春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7424元,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