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美卿選任辯護人王彥廸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五日所為一○七年度易字第二三三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定於一○七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美卿被訴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以107年度易字第233號裁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嗣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自應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鄭富容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愷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