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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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2號原告 花芬嬌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許原浩 律師被告 陳冠晴
林鑫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 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游璧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9月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11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