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6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634號原告 羅愛珍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北市裁催字第22_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7年6月4日收受裁決書,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7年6月5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07年7月6日(星期五)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7年8月20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