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雅惠受刑人張安保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安保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張雅惠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2年7月23日繳納保證金1萬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後,已將其釋放乙節,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可證。 嗣聲 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於10
3年7月30日上午10時15分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9585號案件),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之戶籍地「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弄○○號」,因不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03年7月11日將傳票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而合法送達,然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另聲請人傳喚具保人偕受刑人於103年7月30日上午10時15分到案執行,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具保人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繳款人住址即戶籍地「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弄○○號」,亦因不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03年7月11日傳票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而合法送達,惟具保人未偕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在卷可按,惟受刑人於103年9月25日業經緝獲,於103年9月2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可憑,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已經緝獲並發監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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