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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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1編號1所示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又所犯如附表1編號2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2編號1所示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與附表2編號2所示不予減刑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1、2所示各罪經判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附表1及附表2編號1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2所示二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1編號2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2所示二罪定應執行刑後,已無從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