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9年5月間某日犯刑法第
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23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93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