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因竊盜、恐嚇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其餘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