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46號聲請人 張健明 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 張清福 不動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
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