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丁○○
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號乙○○
號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