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6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受處分人九順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95年3月22日所為之處分(嘉監義裁字第裁76-ZDB04543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固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20日內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
1項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設有明文規定。是得向管轄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者,以「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為限,第三人即非受處分人並非處罰對象,即不得聲明異議。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甲○○係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民國95年3月22日所為之處分(嘉監義裁字第裁76-ZDB045432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惟上開裁決書處罰之對象即受處分人係「九順餐飲設備有限公司」,此有該裁決書1份在卷可按,是本件異議人甲○○並非受處分人,依法不得聲明異議,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異議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賴琪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