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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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35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哲賢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莊文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1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