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再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6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7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824號、第28926號、第32854號、98年度偵字第8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鴻瑛